1.參賽選手除各競賽組別規定可攜入之工具、物品外,其他文具、物品、耗材原則上不得攜入,或經由當天裁判同意後方可攜入。
2.選手有疑問可在賽前或賽中提出,裁判具有最後解釋權力。
3.大會提供之材料除規定數量之外,除不可抗力之因素,不再額外提供,除裁判同意或規則上允許之外,亦不得使用額外之材料。競賽前或競賽中發現材料品質不佳可以原材料向大會要求更換。
4.除同組選手之外,不得與他人討論、要求協助或提供協助。
5.選手應保持秩序避免影響他組競賽。
6.選手應保護自身安全,進行製作時應戴護目鏡及穿戴手套。並依規定使用動力工具。
7.違反上述規定(不限於同一規定)。將以警告兩次為限,第三次將取消比賽資格。若情節嚴重者,則不限於兩次之原則,裁判可逕行取消比賽資格。
8.依現場比賽隊伍數量及活動進行狀況,比賽作品測試之規定,可由現場裁判經由多數決同意後,做出臨時調整以利比賽順利進行。
9.除上述規定外,現場裁判可依現場狀況做出補充說明及擁有最終解釋規則之權力。